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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分配土地引发的纠纷

2020-01-02

【案例】


   钱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某村落户,为家庭户主。在该村生活期间,钱某家庭未与该村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未承包土地。钱某认为其所在家庭应当分配耕地,而经联社未分配,故以经联社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以钱某诉讼请求并非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分析】


   我国《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需要通过法定形式取得,正如我国《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当事人并非当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前提是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若当事人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后、但未实际取得承包地而起诉要求履行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若当事人未签订承包合同、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请求法院判决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权利基础。这个问题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自治、公共事务管理以及行政管理的范畴,法院不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法释[2005]6号)第1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随着法治建设的日益完善,我国公民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大众传媒在宣传普及法律方面也发挥重要作用,因此越来越多的公民在权益受损时懂得寻求法律的帮助,但是大多数公民对法律的理解仅限于“打官司”,以为所有纠纷都要诉诸诉讼方式解决。现代中国经济发展迅速,纠纷种类多样,可以选择的争议解决手段多种多样,诉讼、仲裁、调解等都是行之有效的方式;此外,立案登记制改革降低了诉讼立案的门槛,但这并不代表任何纠纷法院都会受理解决,尤其在土地纠纷案件中,往往需要行政复议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并不了解程序的先后关系和程序设计背后的逻辑,以至于在解决纠纷时兜圈子,因此律师的帮助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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