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就是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就是这看似简单的所有权的转移,实践中却存在着大量的问题。
(一)“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模糊;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对于“公共利益”的解释模糊不清,使得公共利益成为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近两年来“大学城”、“高尔夫”等一些大型征地项目风起云涌,带有营利色彩的基础设施、教育和医疗等公共事业项目也越来越多。
(二)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目前已查处的大量违法批地占地案件,往往是未批先征,未批先用,事后再补办手续。
(三)征地补偿过低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毫无保障;国家在对农村土地征用后,受偿的主体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而个人承包经营农户不能作为受偿的主体,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受偿,失地农民不仅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成了多余的劳动力。
二、对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
直至今日,土地仍然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所在。因此,必须完善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纠正征地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才能使农村土地征用程序趋于合法化、正规化。
(一)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围,排除商业性征用,严格限定农村土地征用的范围;当然,国家应当尽量少征农村集体土地,尤其是农用地、耕地。只有进行合理规划,严格审批,才能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二)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强征地的民主性;虽然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无权决定土地被征用的用途,但对征地补偿的确定及补偿费用的分配及使用,却有权进行参与,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合理安置失地农民;应该在给予金钱补偿的同时,对他们今后的生活给予安置。如给予换地补偿的安置,就是在征用了这块土地后用另一块适宜耕种的土地进行补偿。扩大补偿的范围,在对农民的实际损失给予了补偿的同时,还应该加入预期的利益。
(四)健全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加强司法审查,排除外界干扰,为被征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相应地救济途径;在农村土地征用中涉及到好几种行政合同,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出发,合同的受损方不能因提出不同性质的诉讼而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在受理这种类型的案件时,行政与民事应该相结合,为被征土地的使用人和所有人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土地资源是国家的垄断性资源,土地资源的商品化正在不断获得承认。处于法治社会中的农村土地征用问题正期待着国家给予公平合理的解决,农村土地征用不仅涉及到宪法保障的财产权和土地资源,而且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安宁,因此司法机构既要充分尊重行政权力,同时又需要勇于表达对立法的理解和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纠纷,司法机构应加大司法审查的力度,不仅更有效地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的公共利益得到圆满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