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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商铺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案

2020-01-02


2015年5月,当事人袁某的一套经营门面房面临拆迁,6月10日袁某收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责令其尽快搬迁。袁认为拆迁补偿数额不合理遂委托我所律师介入处理。


2015年7月,我所律师向法院提起“拆迁办拆迁行政裁决有误”的诉讼,此举有两个目的:第一,缓解时间保全房产;第二,充分利用时间找出拆迁办的违法行为。经调研讨论,我所律师发现本案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所依据的评估报告表面看似合法,但是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中的签字并非袁某本人所签。其次,据相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市(县)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市、市(县)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在抽签前三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最终法院判决本案拆迁办在裁决过程中,未对评估机构产生程序进行审查,依据不合法的评估机构作出裁决系违法行为,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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