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乡建设管理的实践中,常有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被当作违法建筑而无偿拆除。由此引起的矛盾不计其数。如何看待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是困惑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确立了建筑物权,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应不再一律是违法建筑,将一定程度上规范违法建筑的界定与处理。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为何不再一律是违法建筑?如何界定与处理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是城乡管理当中难以回避的问题。
面对"违法建筑",不管是不作为。怎么来解决这种拆与建的矛盾?作为管理者应当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合法建造应是指建造时符合当时的规定,绝不是指现在的规定。在具体工作中,对“违法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应把握以下三条:
我们应该理解,不予补偿的"违法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而不能以是否具有产权证或批准文件作为判断是否是违法建筑的唯一标准。既然是这种理解,有一个前提,首先要找到依据确认他的是违法建筑的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公路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民航法》、《防洪法》、《畜牧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违法建筑的规定,目前有十几部法律法规规定了违法建筑。对一栋房子,如要认定为违法,就要找到一个相应的法律。并且,应是违反建造时的规定,绝不是指现在的规定。人民大会堂在2005年5月8日终于光荣的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仍然没有,房产权证仍然没有。根据我们的房产登记办法,初始登记,必须要有规划许可,必须要有施工许可,必须要有用地许可,必须要有立项许可,这四个许可,缺一不可。如果是住宅登记,还需要房地产开发资质,才能办到产权证。现在很多单位集资建房,很多房子长期办不了产权证.根据目前的房屋产权登记办法人民大会堂登记不了。所以按照"没有手续的就是违法建筑"的说法,人民大会堂也是违法建筑。这个问题讲起来严重了。
所以,只有违反建造时的法律依据,才能确定是"违法建筑",主管机关才会采纳,司法机关才会在裁判当中支持你的观点。否则,就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