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年,庆和公司在台城实施商品房开发项目,将邢汉与他人合伙开办的水果罐头加工厂厂房列入拆迁范围之内,该厂房占地面积6亩,有合法营业执照,经营状况十分良好,可最初谈判时只获得50万元拆迁补偿款,尚不及填补邢汉创业初期的投资成本。
邢汉委托我所律师处理此案,我所律师研讨分析后决定分三步解决此案。
第一步,我所律师向庆和公司发出《律师函》,列明三大主旨:水果罐头加工厂的拆迁补偿事宜已由律师全方位介入;不希望发生违法拆迁,否则将保有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建议拆迁双方友好协商以定纷止争。
第二步,我所律师分别向台城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台城城市国土资源局、台城城市建设局递交了公开庆和公司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征地批文、立项、规划、用地及拆迁许可文件的申请,因没有收到答复,我所律师及时提起三项诉讼:分别以台城发展和改革局、台城城市国土资源局、台城城市建设局为被告,其诉讼客体分别是立项信息公开不作为、用地信息公开不作为、建设用地规划信息公开不作为,诉请确认该三项行政不作为违法。
第三步,因庆和公司采取极端措施如封路、制造噪音等逼迫邢汉搬迁,我所律师立刻起草一份《情况反映函》与一份《行政处理申请书》,提交至城市建设局,要求对庆和公司没有办理拆迁许可证进行无证拆迁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同时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相关规定,要求严格追究庆和公司对水果罐头加工厂采取阻断交通野蛮手段逼迫搬迁的法律责任。
因我所律师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台城市人民政府开始出面协调,2014年底,该案得到圆满解决,庆和公司给邢汉安置了两套房屋并支付100万元货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