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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补偿不满意,该怎么办?

2019-03-03

众所周知,无论是征收土地还是拆迁房屋,对于被征收、拆迁户的影响是巨大的,因为在拆迁补偿得不到充分的赔付下,又失去与自身息息相关的土地或者房屋,民怨沸腾的结果可想而知,近几年因为拆迁导致的流血事件,屡见不鲜。私力救济只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而并不是唯一方法,学会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一般而言,在拆迁协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拆迁方是绝对不可以强行拆除,在拆迁之前,拆迁方必须申请办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由于房屋拆迁势必影响到众多居民、单位、经营租户的利益。因此,公布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发布拆迁公告必须要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拆迁户对拆迁公告或补偿方案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行政裁决,不服的还可诉讼。

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

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裁判(裁定和判决的合称)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2、二审

二审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3、执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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