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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遭遇拆迁,也能获得安置

2019-10-29

鉴于城镇房屋价格不断飙升,很多城镇居民会到农村购买土地建房或者购买村民现房,这样的房屋非常便宜,但是否合法呢?一旦遇到拆迁,能否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拆迁待遇呢?这与我国土地制度的变迁密切相关。


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该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经批准可以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199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加强了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制,删除了原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规定,但并未明确禁止城镇居民通过购买农村房屋的方式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最早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即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要求:“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由此可见,我国的土地管理政策于1999年开始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


综上,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土地、房屋面临拆迁,不能直接以未合法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而不予安置,应当区分购买土地、房屋的时间。1999年之前城镇居民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时应当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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