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8日,和县人民政府作出《和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江明发新城项目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和政[2013]42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为适用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费的统筹和兑付、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奖励措施、法律责任等,该通知下发至乌江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精细化工基地管委会。2013年12月,乌江镇人民政府作出《乌江镇驻马村秦营自然村房屋拆迁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驻马村秦营自然村房屋拆迁相关政策进行了告知。李某的房屋位于驻马村秦营自然村,属于本次拆迁范围,李某对《通知》不服,遂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驳回了李某的复议申请。李某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复议决定。
经过审理,安徽省高院认为,本案系李某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又不服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进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关于依法作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上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据此,李某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存在争议,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先申请裁决,而不是提起行政复议,对裁决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某直接进行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驳回李某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