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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方案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2020-01-02

姚先生系巢湖市槐林镇平安行政村车姚村村民,姚先生的房屋位于环巢湖大道连接线(槐坝路)拆迁范围内。


2018年3月5日,巢湖市人民政府回复姚先生提出的《槐坝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了《槐坝路房屋拆迁补偿方案》。该方案载明,巢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之日即启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在槐坝路拆迁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村部分村民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在未能与姚先生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后,姚先生的房屋已于2018年1月18日被违法强制拆除。姚先生认为,为实施槐坝路拆迁项目,政府应依法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应充分考虑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平合理补偿被征迁人,但该方案的法律依据不明,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槐坝路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姚先生诉请撤销《槐坝路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的实质是对该方案的补偿标准有异议,其应当提交巢湖市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则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综上,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服,不能直接提起复议或诉讼,应当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申请裁决。本案中姚先生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应当针对强拆行为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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