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农村拆迁 > 正文

​遇到征收,不能起诉确认征收行为违法

2020-01-02

李某是安徽省肥东县某村村民,2016年6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6)676号《关于肥东县2016年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肥东县政府在店埠镇塘林社区、镇北社区、对河社区、定光社区,牌坊回族满族乡牌坊村等用地范围内,转用并征收集体农用地15.1332公顷(其中耕地11.5623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3.8248公顷,用于城镇建设。李某的承包地在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


李某认为征收行为违法,遂以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肥东县政府实施征地程序违法。


经过一审,二审,李某被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也就是说,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应当是明确和具体的,要指向具体的行政行为。以征收土地行为为例,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土地行为包括审批、备案、公告、补偿、安置、实施等一系列行为,涉及到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及多个部门。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征地违法的案件,应当要求原告明确对征收土地过程中的哪一个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笼统以征地行为违法作为诉讼请求提起诉讼的,属于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的情形,经释明当事人未予明确的,应当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本案中,李某在一审起诉时请求确认肥东县政府实施征地程序违法,涵盖了未足额补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未主动公开拆迁安置人口榜单、未签订征地协议、未公开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四项具体内容,而上述四项具体内容中,公开拆迁安置人口榜单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有异议的属于行政裁决前置程序问题,土地权利人应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李某一审起诉时主张上述四项请求,均是指向案涉征收行为针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而言,李某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在立案时也向李某予以释明,李某坚持上述诉讼请求,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在拆迁中被侵害时,选择合适的诉讼主体及诉讼请求至关重要,本案中李某花费时间及心血提起的诉讼,历经数月仍然被驳回的教训是深刻的。法律规定庞杂,事实混乱无序,产生纠纷时,为了精准维权,只有及时委托专业人员参与,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



0551-65605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