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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评估报告复核权,及时抓住政府程序问题

2019-10-31

2015年,某区政府作出《关于某村棚户区改造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案涉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及房屋实施征收,赵某的房屋处于征收范围。赵某的房屋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总建筑面积为3l8.72平方米,其中有产权建筑面积为125.48平方米,无产权建筑面积为193.24平方米,用途均为住宅。双方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某区政府成立的工作组向被征收人下发了《关于选定某村棚户区改造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评估机构的通告》,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该通告明确对所申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认真审核后,确定了3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通知被征收人通过选票方式选定,在选票方式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则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评估机构。最终经被征收人投票选定,由包头市仁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信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并对该结果进行了公示。仁信评估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对赵某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价格评估为401869元。赵某对该结果不服,于2016年2月2日提出复核。2016年2月4日,仁信评估公司对赵某提出的评估复核申请做出了复核说明,认为该评估报告无误,并将该复核说明送达赵某。赵某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2016年3月23日,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作出鉴定意见书,建议重新出具评估报告。仁信评估公司重新出具估价报告,确定赵某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价格为409576元。赵某再次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2016年6月3日,仁信评估公司又出具估价报告,确定赵某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价格为450023元,并于同年7月11日将该评估报告送达赵某,赵某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或专家委员会鉴定。2016年8月11日,某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书》,并于同月l5日送达赵某。赵某认为某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房屋补偿决定,责令某区政府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法院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理以及相关程序是否合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复核,应当视为认可评估结论,在此情况下,区政府在依据评估报告的结论的情况下做出的补偿决定,既未违反法定程序,也未损害赵某的合法利益,因此驳回其请求。


其实,在本案中,如果赵某能够及时申请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并委托律师介入,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找到政府征地程序中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及时提起确认征地程序违法之诉,赵某的案件还有胜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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