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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不符实 法院确认违法

2020-01-02

某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政公字【2014】24号《某县人民政府关于未命名湖周边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该公告载明的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分别为国有和集体两种性质,共涉及被征收人351户。朱某现居住的房屋位于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征收范围内。截止2015年3月20日,该范围内的部分房屋所有人已经和某县人民政府签订《未命名湖周边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及土地征收(收回)货币置换产权协议》,部分被征收房屋已经被拆除。后朱某认为该公告违法,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公告。


法院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公告是否违法,是否应当撤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县人民政府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并参照规章。本案现从县政府提供的合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审查,该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条例调整的对象、适用的范围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县政府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的政公字【2014】24号《某县人民政府关于未命名湖周边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该公告载明的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分别为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两种性质,故该征收公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县政府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1月27日出具的复函中载明“各项专项规划尚在编制中,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进行公示”,该复函显然与县政府提供的本案相关证据相互矛盾。另外,根据本案县政府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县政府的上述行为亦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县政府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的政公字【2014】24号《某县人民政府关于泾干湖周边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但结合本案实际,现该征收公告所涉及的区域内,部分房屋所有人与某县政府签订了产权置换协议房屋已拆除,且该区域改造项目涉及公共利益,撤销该行为会给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故以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某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的政公字【2014】24号《某县人民政府关于未命名湖周边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违法。


在碰到拆迁项目的时候,大家一般都是通过公告来了解拆迁项目信息的,但是拆迁公告的内容也不是随便起草的,必须要符合法定程序,内容也必须要符合法律规范,否则就有可能面临违法被撤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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