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黄某户承包张村一组的土地,2000年黄某户外出打工,2002年黄某户获得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限至2025年结束。2000年黄某户外出后,张村一组将其全部土地交给本村村民李某耕种。黄某认为李某侵犯其土地承包权,遂起诉李某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限期恢复原状。
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背景下,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民进城务工,随之农村出现大量的弃耕抛荒地,农业税赋无人承担,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很多发包方将这些土地重新调整发包给其他村民耕种。但是,随着这些年国家政策的调整,尤其是对农村土地的确权、征收,让农村意识到土地越来越值钱,大量的农民开始回村索要土地,导致纠纷的爆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不得以弃耕抛荒为由收回承包地。因此,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发包方收回弃耕抛荒的承包地违法,原承包人有权要回承包地。但是向谁要回承包地则不是承包人可以自行选择的。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涉案土地虽然由李某占有使用,但是在占有行为系基于发包方收回土地后的重新发包行为,不属于直接侵权,因此认定李某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必须先解决张村一组收回土地并重新发包的行为是否合法。
综上,在遇到类似情况需要依法维权时,原承包人起诉时,应将发包人和新承包人作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