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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受法律保护

2020-03-03

互换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相互交换承包土地的一种土地流转方式,鉴于土地承包时分配的不合理性或其他原因导致很多农户耕种土地不方便,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生产的效率,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存在大量的土地互换。因为农民的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互换基本上以口头形式,一旦产生纠纷,很难查清事实。为了减少土地互换产生的纠纷,笔者建议大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那么,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否导致互换无效?显然不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因此,以口头形式互换土地,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实际交付了互换的土地,互换有效,应当履行约定。但是,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订了土地互换协议。


第二、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成员不能互换土地。这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指的是村民组、村委会或其他形式的村集体。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本集体的土地只能承包给本集体的成员(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果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土地,将会导致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被非本集体成员承包,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互换无效。


第三、承包地互换是“互换土地权属”而非仅仅“互换耕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互换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互换耕种只是形式,其实质是土地承包主体以及土地承载的权利义务的互换。因此,互换一旦达成,当事人即丧失对原有土地的所有权利,并取得新土地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互换未约定期限或期限约定不明时,视为长期互换至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或土地调整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该规定并不适用互换土地的情形,因为转包和出租均未改变土地权属,而互换之后,该土地的权利义务随之发生互换,因此,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互换之后,不能随意解除互换协议。


第五、互换之后未报发包方备案,互换合同并不无效。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互换土地之后应向发包方备案,但是备案与批准或同意具有不同的性质,备案是为了便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起着告知、登记和备查作用,未备案不影响互换合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的,发包方仅仅以未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但是,为了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避免纠纷,在土地互换后及时备案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土地互换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重要形式,大大提高了土地的生产效率,有利农村地区的繁荣与安定,土地互换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应按照法律的要求科学规范操作,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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